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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彩霞与王国荣、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彩霞,王国荣,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余彩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革芳、王佩进。被告王国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洋。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柯银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凤莉。原告余彩霞诉被告王国荣、安诚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革芳,被告王国荣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洋,被告安诚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许凤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彩霞诉称:2010年4月23日,被告王国荣驾驶浙D×××××轿车在王家村处与原告王彩霞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国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国荣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安诚保险投保了保险。现请求判令被告王国荣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046.99元(已扣除被告王国荣支付的3509.6元);被告安诚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国荣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的合理损失均应由被告安诚保险赔偿。被告安诚保险辩称:对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医疗费按医保标准进行赔偿,医保外费用2233.70元不予赔偿;误工费及交通费过高,误工时间只认可30天;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赔偿。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王国荣驾驶的肇事车辆向被告安诚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国荣为原告垫付费用3509.6元。经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6639.3元、误工费3990.37元、护理费60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120元,合计11511.99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门诊病历1份、医疗费发票15份、医疗诊断证明书2份、交通费发票1组,驾驶证、行驶证及保单复印件各1份,被告王国荣提供的医疗费发票3份、收条1份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国荣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肇事车辆在被告安诚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范围,应由被告安诚保险全额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依法予以核减;原告主张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诚保险提出原告误工费过高及医保外费用不予理赔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余彩霞11511.99元,扣除被告王国荣已垫付的3509.6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只需再支付给原告余彩霞8002.39元,并返还给被告王国荣3509.6元,上述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王国荣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辉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