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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楼建军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倪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建军,王倪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建军。被上诉人王倪昌。上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0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登记住所地在东阳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楼建军根本没有借款关系,被上诉人起诉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上诉人的签章,该技术资料专用章是他人私刻的,且不能代表公司允许借款行为,王倪昌无权代表公司借款,要借款需得到公司的特别授权,该债权应为王倪晶私人债务,故该案应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货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司或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之一王倪昌的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故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