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文虎与沈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虎,沈岳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叶文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沈岳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虎诉被告沈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文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