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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宏利五金电料经销处、张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唐山市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赵丽,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红,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利五金电料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宇,经理。被告张松(张靖松),居民。被告刘秀云,居民。张松、刘秀云的委托代理人张兆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利五金电料经销处、张松、刘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唐山市欧之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凤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