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鹤××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甲、王甲与宁波××鹤××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鹤××机械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山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诉人宁波××鹤××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的(2009)甬镇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范围,应当以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为准。对于涉案房屋,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并未发放拆迁许可证,因此无法认定已列入拆迁范围。虽然上诉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并无过错。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欺诈手段与被上诉人订立房屋出租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缺乏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据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 重审 判 员  李夫民审 判 员  黄永森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