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南方诉被告西安市同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南方,西安市同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高南方,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同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长胜街万达广场B座516室。法定代表人:曹三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舍文婕,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南方诉被告西安市同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南方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南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南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高南方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