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778号原告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刘本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玉莲,副总经理。被告王忠,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与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