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张云桥与慈溪市胜山嘉特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桥,慈溪市胜山嘉特轴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张云桥,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胜山嘉特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塘西路208号。负责人:柳伟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桥与被告慈溪市胜山嘉特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张云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