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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072号原告:聂某,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香城镇张沟村**号。被告:张某甲,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身份证号码:××。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聂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