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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莫映葵、余家宁等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映葵,余家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映葵。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家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明辉。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O)金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