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莫映葵、余家宁等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映葵,余家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映葵。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家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明辉。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O)金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莫映葵、余家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