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杭州××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俞甲。委托代理人:俞乙。原告杭州××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业)与被告俞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物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俞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俞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物业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1月12日起依据合同为拱宸新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法有权向被告收取物业管某某。但被告自2007年10月1日起就未向原告缴纳过物业管某某。经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被告主张拖欠物业管某某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到2010年1月12日,单价为0.6元/平方米/月,计算所得被告拖欠物业管某某1875.96元。截止2010年6月12日止,被告拖欠物业管某某期间按照银行利息0.36%计算原告利息损失为2.8元。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某某管某某1875.96元并支付利息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物业放弃了要求被告俞甲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俞甲答辩称:我们要求垃圾房换一扇门走,当时和原告的物业主任说了,他只说为什么你们买房之前没有考虑到有垃圾房。这个问题提了三年一直没有解决。小区绿化达标率要95%,但是小���绿化杂草丛生。原告的物业服务没有到位,因此拒绝付费。原告西××物业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证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房产计费面积;证3、张贴催缴单照片1份、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物业管某某;证4、2010年4月13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征询表复印件1份、2009年8月业主满意率调查表复印件168份,拟证明已完成某某目标。被告俞甲质证认为: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未按合同来做,我方提供的照片显示楼梯房、公共配套设施没有及时修理,绿化杂草有1米多高,垃圾房未按我们要求给予答复和解决;证2、3无异议;证4征询表有异议,温州路社区与物业公司有利益关系,不认可,满意率调查表是一般满意,有需要改正的地方。被告俞甲提供了照片17页,拟证明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所以我们拒绝支付某某费。原告西××物业质证认为:垃圾房的事表示歉意,没有沟通好,由于是6毛某某的物业费,如换门走,物业公司也考虑到成本核算、劳动便利、保洁工要多拉很多路,这是从企业经营方面来考虑;照片是否与合同相吻合有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对原告西××物业提供的证据材料,证1-3,被告对真实性质证无异议,予以采纳。证4的征询表,被告认为温州路社区与物业公司有利益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表予以采纳;业主满意率调查表,可以证明��宸新苑绝大多数业主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感到满意。对被告俞甲提供的证据,上述照片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原告西××物业与杭州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拱宸新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西××物业对坐落于拱墅区新昌路拱宸新苑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西××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向业主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西××物业对拱宸新苑提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4月13日,拱墅区建设��对拱宸新苑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日常监管考核,拱宸桥街道温州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征询表》的意见为:能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抓好服务人员的管理。被告俞甲系拱宸新苑5幢1单元3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4.11平方米;其自2007年10月1日起未支付某某管理服务费。本院认为:2005年1月12日,杭州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西××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及西××物业均应按约履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涉及事项繁杂、服务对象众多,实难做到事事周全、人人满意,只能进行综合性、整体性评价。从征询表和业主满意率调查表来看,西××物业已���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营造舒适宜居的小区环境不仅需要物业公司的努力,同时需要小区业主的配合,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则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项主要义务。被告俞甲以垃圾房等为由拒绝支付某某管理服务费,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西××物业诉请被告俞甲依约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月12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75.96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1875.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俞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宇奇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