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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乙、彭某乙等与王某甲、彭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彭某甲,王某乙,彭某乙,彭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1947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涛,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曾用名王燕芳),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200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曾用名王燕芳),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彭某乙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丙,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彭某丙母亲)。上诉人王某甲、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彭某乙、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某甲、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涛、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雷、彭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彭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全义审 判 员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