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彩雨、夏鲁等与衣思波等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雨,夏鲁,衣思波,代洪泽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即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冯彩雨,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夏鲁,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信良,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衣思波,男,194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衣翠玲,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被告衣思波之女。被告代洪泽,男,194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冯彩雨、夏鲁诉被告衣思波、代洪泽养殖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冯彩雨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信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衣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洪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6月1日,两原告和即墨市鳌山卫镇神汤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神汤沟村委)签订海域养殖承包协议,约定两原告承包海域潮间带450亩,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自2005年6月1日一直侵占原告承包的海域滩涂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两原告承包区域滩涂海域、赔偿原告的经济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被告承包的海域滩涂属于即墨市鳌山卫镇南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选村委),被告自2003年开始和南选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海域滩涂,并按约定缴纳承包费。被告没有侵占的海域滩涂,不应当给原告赔偿,要求驳回两原告该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日,两原告和神汤沟村委签订海域养殖承包协议,约定两原告承包海域潮间带450亩,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租赁海域四至:东至红石栏;西至杨家沟河向北延伸线;南至高潮线;北至低潮线。其中已办理了海域使用手续河持证的海参池除外。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查明,该海域滩涂450亩系2003年由鳌山卫镇渔业服务中心向即墨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2003即墨市人民政府向鳌山卫镇渔业服务中心发放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办理该使用证的费用由神汤沟村主任于团仕出资,每年年费也由于团仕出资。2008年3月,鳌山卫镇渔业服务中心与神汤沟村委签订转让合同,鳌山卫镇渔业服务中心将涉案海域的养殖使用证转让给神汤沟村委,2008年6月27日,即墨市人民政府为神汤沟村委办理了新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使用证证号为青岛即墨(海)养证【2003】第3702211号。还查明,南选村委认为神汤沟村委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海域滩涂应属南选村委所有,于2003年3月26日和被告衣思波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衣思波承包涉案海域滩涂,租赁期限为4年,租赁期限到期后衣思波继续向南选村委缴纳租赁费至2010年。还查明,原告认可承包涉案海域后,没有向该海域投资放苗。被告称向该海域投资放苗约16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选村委不服即墨市人民政府向神汤沟村委颁发涉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于2010年2月3日以即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青岛即墨(海)养证【2003】第370221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即墨市人民政府认为向神汤沟村委颁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程序和实体均合法,后南选村委于2010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即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代洪泽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记入笔录;另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经勘察,被告认可自己承包的海域滩涂在青岛即墨(海)养证【2003】第370221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域滩涂范围内,但认为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无效,该水域滩涂应为南选村委所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合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证据,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合议庭第一种意见认为:海域滩涂的所有权和发包权均属于国家,国家对海域滩涂进行同意规划,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无权将海域滩涂进行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是国家为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唯一合法证件。本案涉案海域滩涂由即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即墨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颁发给神汤沟村委,神汤沟村委依据该使用证将涉案海域滩涂发包给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南选村委在没有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情况下将涉案海域滩涂发包给被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庭审中,经本院调查且被告也认可自己承包的海域滩涂在青岛即墨(海)养证【2003】第370221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域滩涂范围内。综上,被告在涉案海域滩涂进行养殖侵犯了原告的养殖权,应当返还侵占两原告承包区域滩涂海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衣思波立即返还侵占两原告冯彩雨、夏鲁承包区域滩涂海域(四至按照被告和南选村委合同的约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海域滩涂所有权纠纷,涉案海域滩涂权属不明,且考虑到确认海域滩涂,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周建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书记员 李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