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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王某,暂。委托代理人杨利荣,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富珍,女,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培,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