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嘉成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司树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成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司树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浙江嘉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朝旺。委托代理人:蔡乐平。被告: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凯善。被告:司树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司树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