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茌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茌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耿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登记后被告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刁难原告方。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扬言婚后不管老人,认为双方过不到一块且被告多次表示要离婚。请求离婚,让被告返还聘礼12000元。被告耿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答辩人虽说过不赡养老人,但那是两个人在一起闹着玩的话;在订婚前原告及原告父母许诺答辩人婚前给盖新房,后来又说不盖新房了,只是将老房举行装修,答辩人才同意订婚。登记后介绍人劝答辩人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因答辩人保守没去,双方为此事闹得不愉快;双方是经人介绍的,要说感情也无多少感情,双方现在只是一个多月没联系,原告曾对答辩人说只要离婚他就回家协商,否则不回家。总之,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耿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份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未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亦未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因双方不在同一地打工,故见面机会较少,多是通过电话联系。双方本打算××××年××月份举办结婚仪式,后拖至2009年年底,后又拖至2010年5月1日。因王某家房屋的装修之事双方闹了矛盾,一直也未举办结婚仪式,最后一段时间双方亦未联系。按当地农村风俗,王某应在2010年农历5月5日前到耿某家中送节礼,因两人闹矛盾,王某也未到耿某家中。现王某以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对方曾先提出离婚、无感情为由,要求离婚并让对方返还聘礼12000元。另查明,双方订立婚约时耿某收受王某彩礼12000元。耿某虽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双方感情不怎么好,亦认可自己曾先提出过离婚,但经亲友劝说已打消离婚念头。双方未共同生活,亦不存在共同的债权、债务和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二是耿某所收受王某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关于焦点一,王某与耿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直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因双方均在外地打工,见面较少,但在较少的接触时间内双方仍闹矛盾,耿某曾提出过离婚之事,在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后,耿某亦认可感情不怎么好,可见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可准予双方离婚。关于焦点二,耿某在双方订立婚约时收受王某彩礼12000元,因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王某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耿某所提出因离婚让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有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二、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婚前聘礼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耿某负担(原告王某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耿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过付给原告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遵星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