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