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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