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蒋世友诉四川省奇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友,四川省奇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蒋世友,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杨文阁,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四川省奇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海椒市街4号3号楼7楼733室。法定代表人王书峰,四川省奇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友诉被告四川省奇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世友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世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