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旺与被告李世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李怀旺。委托代理人张广斌。被告李世存。原告李怀旺与被告李世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怀旺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世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旺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旺撤回对被告李世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李怀旺负担120元,退还原告李怀旺700元。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