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电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8号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某某,女。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04月29日做出的深宝劳仲新安庭(案)非终字(2009)71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本院2010年8月12日开庭调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