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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财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及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于1998年订婚,××××年××月××日双方在横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5月31日出生儿子王许任。2007年双方在横溪镇××共同××了××楼房,由于原、被告间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2009年正月开始,被告开始生活作风不正,三天两头不在家,去向不明,根本没有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2010年农历3月份,原、被告矛盾激化,开始分床睡觉。被告对自己的过错非但没有改正的诚意,甚至人为的制造矛盾,促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深知勉强维持不睦的夫妻关系,只会给双方带来痛苦,只有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许任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原告说的结婚登记时间和儿子出生情况均属实。婚后,双方共同在横溪镇××楼房一间,2010农历3月份开始,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睦开始分床,但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订婚,1××××年××月××日双方自愿在横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5月31日出生儿子王许任。婚后,原、被告共同在横溪镇商品路某某四层楼房一间。2010年7月8日,原告诉诸本院,提出上述之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某某原告所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育有一子,共同建造楼房一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对儿子不照料、对家庭不负责为由提出离婚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因理由和证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祖巧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