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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县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航与郑大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航,郑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县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王航,农民。被执行人郑大强,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大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08年4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航赔偿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0元。逾期,被执行人郑大强仅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航赔偿款6000元,尚欠6000元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大强的银行存款共计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