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与杭州程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吴国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杭州程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吴国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泽。委托代理人:肖琳。委托代理人:俞琴。被告:杭州程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周。被告:吴国周。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亮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程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吴国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31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卓越精诚塑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