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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房产管理处与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房产管理处,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注册号:事证第133052100163),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和睦巷*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朱某某(以下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姚舟德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房××室公有住房,原租赁期满后,于2009年12月9日,原、被告又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继续租赁原告上述住房,租期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约定月租金为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故诉请判令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搬出租赁房屋。被告辩称:被告已经与转租户解除租约,现在被告也无住处,希望能够继续承租房屋。经当庭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调查笔录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所述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武康镇××号××室住房,租期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约定月租金为100元,如被告有空闲、转租、交换、改变用途等行为,本合同即行终止,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月租金为300元。随后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与转租户解除租约。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本有福利性质的租赁房屋转租他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空位于武康镇××号××室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130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收案日期:2010.7.5结案日期:2010.8.16适用程序:简易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被告:朱某某简要事实:2009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武康镇××号××室住房,租期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约定月租金为100元,如被告有空闲、转租、交换、改变用途等行为,本合同即行终止,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月租金为300元。随后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与转租户解除租约。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理意见:判决如下:一、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空位于武康镇××号××室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德清××房产管理处。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