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余治学与翁昌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治学,翁昌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余治学。委托代理人赵孝伦。被告翁昌金。委托代理人朱谓岳、王奕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治学与被告翁昌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治学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治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余治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