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伟华代理审判员 陈达楚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