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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伟华代理审判员  陈达楚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