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明生、于囯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0088号原告闫明生与被告于囯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黄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明生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春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巨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