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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林某,农民。��告:孔某,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孔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脾气不和,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患有不育症,至今未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孔某辩称:原、被告二人系自由恋爱四年后结婚的,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融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二人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0年7月8日立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三年,只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本着互敬互谅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