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民一初字1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开江荣与郑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江荣,郑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镜民一初字1265号原告:开江荣,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彪,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龙,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原告开江荣诉被告郑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晓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江荣的委托代理人汪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江荣诉称: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郑玉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3月1日,被告以做船舶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开江荣人民币伍万元月息三分,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玉龙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郑玉龙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郑玉龙归还借款5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开江荣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玉龙承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郑玉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