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甲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甲,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傅甲。被告杨某某。原告傅甲为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甲、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甲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8年8月13日起参照银行贷款月利率6厘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妻子离婚之后,无正当职业,认识原告的丈夫商厚能后就经常到他那里玩网络百家乐赌博,一开始也有赢钱,但赢钱后商厚能总是不付钱,要我继续参与赌博,后来我输了十三万,我从我姐姐那里拿了十万元给商厚能,说是两清了。后来,我经不住商厚能的一再怂恿,又去参与赌博,他说愿意提供钱给我赌博,但是要算利息,商厚能给我提供了30万元的筹码,要我写了60万元的借条给他。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被告向商厚能借款30万元,但被告出具借条时,写明:杨某某向商厚能借款60万元,约定被告于三个月还清,每月还十万元,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另查明,商厚能与原告傅甲系夫妻关系,商厚能于2008年8月2日因病去世,生前育有一子商荣兵,一女商燕巧,2009年1月23日,商荣兵、商巧燕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商厚能所有的遗产的继承权,同日,义乌市公证处对上述放弃继承声明某某行了公证,公某某号为(2009)浙义证民字第520号。商厚能的父亲商积森、母亲傅乙均先于商厚能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申请书一份、公某某一份、证明三份、户籍证明三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某某与商厚能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商厚能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商厚能死后,属于其合法的债权应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商厚能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儿子商荣兵、女儿商燕巧均已声明放弃继承权,故属于商厚能的债权应由其妻傅甲继承,对于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借款未还,应从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付利息损失,故对原告利息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中债务均系赌博之债,证据不足,且原告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傅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8年8月1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6元,其中5378元由被告负担,537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