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海萍与章爱民、柯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萍,章爱民,柯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张海萍,职工。被告章爱民,公务员。被告柯海波,职工,与被告章爱民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海萍诉被告章爱民、柯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我递交申请,要求对被告章爱民、柯海波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黄美三以其自有的位于车城街办田沟居委会1幢2-3-1号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被告章爱民、柯海波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黄美三所有的位于车城街办田沟居委会1幢2-3-1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张湾字第××号)的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