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单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单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济阳派出所抓获,2010年5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4月1日通过河南省永城市物流公司发货至单县胜利东街“韵达”快递公司假昌软中华烟一百条、软苏烟五十条,销售给单县一名刘姓男子,价值人民币7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山东省价格认定结论书:菏泽单价认定(2010)6号、山东省烟草质量鉴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卷烟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五千元,未缴纳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克柱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宪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