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榭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与宁波甬昌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宁波甬昌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榭商初字第25号原告: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长丰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恩义,总经理。被告:宁波甬昌钢管有限公司,住中波市大榭信谊大厦1402室。法定代表人:廖甬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昌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甬昌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