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江国花、肖代全与边屹、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花,肖代全,边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江国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肖代全,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惠兰,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边屹,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老马路14号。负责人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花、肖���全与被告边屹、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国花、肖代全于201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国花、肖代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花、肖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国花、肖代全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