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正升与被告朱友峰、杭文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678号原告:周正升。委托代理人:马国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朱友峰。被告:杭文艳。原告周正升与被告朱友峰、杭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正升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友峰、杭文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正升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朱友峰、杭文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被告朱友峰应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周正升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今借人,朱友峰,2009年6月29日”。后原告周正升经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朱友峰与杭文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6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29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友峰向原告周正升借款,有其向原告周正升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杭文艳与被告朱友峰系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杭文艳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被告朱友峰个人债务,故被告杭文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朱友峰、杭文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友峰、杭文艳共同偿还原告周正升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友峰、杭文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徐一峰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