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启明与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明,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张启明。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云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云波。原告张启明诉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我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所有的价值3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吴西金以其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C×××××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所有的价值36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西金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C×××××号)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