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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海斌与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张海斌。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云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云波。原告张海斌诉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我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吴西金以其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C×××××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被告十堰东澳工贸有限公司、余云波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西金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C×××××号)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