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智鹏与姜海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鹏,姜海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李智鹏。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清。委托代理人姜军刚,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鹏于201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李智鹏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