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智鹏与姜海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鹏,姜海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李智鹏。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清。委托代理人姜军刚,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鹏于201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李智鹏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