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会诉被告唐建孙、晏秋茹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会,唐建孙,晏秋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566号原告李小会,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建孙,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晏秋茹,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会诉被告唐建孙、晏秋茹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会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小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