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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蓟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王双与虞东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虞东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双,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东武,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陈友三,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双诉被告虞东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虞东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武清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虞东武的住所地均在天津市武清区,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对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虞东武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