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冯冬青与苗逢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冬青,苗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冯冬青,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钱江。被执行人苗逢根,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马中村富强。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90号冯冬青诉苗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冬青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苗逢根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冬青借款6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9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