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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任某、黄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任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高某。被告:任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任某、黄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任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财产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财产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