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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92号原告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建行四楼。法定代表人魏振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志强,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被告张冰,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