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芬艳诉被告刘凯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