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芝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王培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热力公司;王培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473号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杰、禇文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培虎,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2010年7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与被告王培虎为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以被告已交费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