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杭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杭申电器有限公司,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823号 原告西安杭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白桦林居绿岛2-1-504室。注册号:610132100003677。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白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杭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杭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杭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400元,下余1400元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