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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宋振平、烟台市东鳌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平,烟台市东鳌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平。被执行人烟台市东鳌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振平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东鳌酒业有限公司仲裁、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的烟莱劳仲案字[2009]第2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振平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836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83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