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40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莲芳、李凯等与黄国乾、展小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莲芳,李凯,陈帅,姚学英,黄国乾,展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408-4号申请执行人:李莲芳。申请执行人:李凯。申请执行人:陈帅。申请执行人:姚学英。被执行人:黄国乾。被执行人:展小福。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初字第2708号李莲芳、李凯、陈帅、姚学英与黄国乾、展小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乾、展小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国乾、展小福尚应支付上述四申请执行人204846.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14元、执行费3573元。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