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某与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0号原告:詹某。被告:巫某某。原告詹某与被告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起诉称,2009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09年10月15日归还,但此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巫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5‰自2009年10月16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巫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原告詹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巫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09年10月15日归还的事实。因被告巫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巫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因工程某设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09年10月15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巫某某向原告詹某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巫某某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巫某某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詹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5‰自2009年10月16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巫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