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胡北姓与张建军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267号申请人胡北姓申请执行张建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489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100.00元,对剩余案款的执行,被执行人订有还款计划,权利人同意此还款计划,本案以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26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